第七条 城市客运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局公用一处负责实施。城市供水供气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局公用二处负责实施。城市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局市政业务处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制定、统一受理和执法监督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八条 本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本局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本局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十条 本局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实施主体;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三)申请书格式文本式样;
(四)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政务大厅本局窗口及联系方式;
(五)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及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
(六)建设系统政务大厅本局办事指南;
(七)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八)依法应当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标准;
(九)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和投诉渠道;
(十)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本局应当将公示内容通过办公场所的公示栏、电子触摸屏或者本局门户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可靠、准确信息。
第十一条 本局应当印制政务大厅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通过市政府法制网、本局网站、政务大厅发放、办公场所的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