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施工造成依法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
……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挽回损失的。
2、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1)损坏地下管线造成一定后果的。
(2)损坏地下管线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多次损坏地下管线的。
(3)损坏地下管线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百零九、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处罚分类: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一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2)积极配合执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2、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的。
(2)不配合执法进行整改的。
3、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并可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1)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2)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3)违法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一百一十、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一)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处罚分类: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一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2)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整改的。
2、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失,但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2)违法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同时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1)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违法行为造成经济重大损失的。
(3)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一百一十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处罚分类: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一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2)情节轻微未产生影响的。
(3)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
2、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失,能够主动挽回的。
(2)违法行为产生一定社会不良影响能够主动消除的
3、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同时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隐匿证据阻碍调查的。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
一百一十二、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警告
(1)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2)因过失行为未产生后果的。
2、警告,并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主动纠正的
(2)积极配合执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
3、警告,并处以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故意违法产生不良后果的。
(3)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继续违法行为的。
一百一十三、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分类:无
一百一十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分类: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道路损坏的
(2)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2、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道路设施一定损坏,能主动挽回经济损失的。
(2)违法行为造成交通堵塞,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3、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多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2)造成道路设施严重损坏的。
(3)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后果的。
二、《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需要在城市道路设施上通过履带车、超重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一百元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的
2、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道路轻微损坏的
(2)违法行为造成道路一定程度损坏能主动赔偿损失的。
3、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造成道路设施一定程度损坏的。
(2)违法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能主动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