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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建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细则

  八十七、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Ⅰ《城市供水条例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处罚分类:责令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处以罚款
  (1)情节轻微的;
  (2)有整改措施并落实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的。
  Ⅱ《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的;
  ……
  处罚分类:责令改正,并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属非经营性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感官性状指标、一般化学指标和微生物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2)放射性指标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三百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3)水压测定(每小时测定4次)不合格,2小时以内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2小时至6小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6小时以上的,可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属经营性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感官性状指标、一般化学指标和微生物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2)放射性指标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三千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3)水压测定(每小时测定4次)不合格,2小时以内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小时至6小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6小时以上的,可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感官性状指标、一般化学指标和微生物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三千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2)放射性指标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九千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3)水压测定(每小时测定4次)不合格,2小时以内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小时至6小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可处以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2小时以上的,可处以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Ⅲ《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
  处罚分类:给予警告,并可根据以下情节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感官性状指标、一般化学指标和微生物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2)放射性指标和毒理学指标不合格的,每次每项处以三千元的罚款,累计计算;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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