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7]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本局实施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15日内,由本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上报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执行情况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周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市人大。
第三条 本局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其负责实施的法规规章施行期满一周年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本局书面报告法规规章实施一周年执行情况。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实施周年报告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年来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包括:
1、法规规章学习宣传情况;
2、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包括:在规划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制度完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二)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法规规章的建议;
第五条 修订的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只需报告修订部分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本局上报市政府的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由局政策法规处拟稿,相关业务处会签,由本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本局上报的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应当在本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于法规规章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局有关处室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