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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三)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建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本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涉及处罚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其中城市客运管理的处罚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前,须由行政执法单位填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经本局有关业务处室会签后,由本局分管法规的副局长批准。
  第十六条 局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涉及有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前,应当报经本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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