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我局依据《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市政公用系统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根据《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按本局行政处罚委托书的内容,在所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遵守《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市市政公用局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