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4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3 Ⅰ级响应
自治区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Ⅰ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系统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措施,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成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5.4 Ⅱ级响应
自治区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系统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维护全区的社会稳定。同时与其他省区市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5.5 Ⅲ级响应
自治区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系统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自治区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自治区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5.6 Ⅳ级响应
各市、县(区)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Ⅳ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本系统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区)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市、县(区)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 相关应急预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