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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5 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应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自治区范围内和区外重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提示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总行。
  3.1.3 各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部门每季度应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报送时间为每季后15日内,报送内容按照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 (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为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4.1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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