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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43号 2008年8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发生在或波及宁夏的金融突发事件,保护存款人、证券投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6)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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