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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民爆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民爆器材经营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8]1058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永城、项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国防科工委:

  近几年来,我省民爆器材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且经营收费标准多年未做调整。为顺应其体制变化,保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决定改革原收费方式,并调整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民用爆跛器材经营改为按综合费率收费,综合费率统一为26%(其中含安全基金2%)。

  二、取消批发环节收费及批零差价。

  三、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中的运杂费在综合费率外另加。运杂费标准由民爆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物价主管部门据实核定。其中,进货运杂费由市、县物价主管部门按合理流向据实核定;销货运杂费车公里标准(即元/每次出车公里)由市、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运杂费调整周期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税金按税务部门实际征收标准计算。

  五、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

  出厂价格×(1+综合费率)+进货运杂费+销货运杂费+税金。

  六、凡不经仓库中转的民用爆破器材最终供应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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