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恢复征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恢复征税的通知
(个所便函〔2008〕8号)
各基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利息红利征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66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于2007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