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8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以来,我省各地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号召,大力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为灾区捐赠救灾款物,全省累计筹集4.5亿元的捐赠款物。目前,我省各级向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救灾捐赠工作已告一段落。为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捐赠资金管理,尽快将结余的捐赠资金汇往灾区
根据国办发〔2008〕39号文件精神,在抗震救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尽快与灾区联系,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有关规定,尽快确定支援项目,将捐赠资金拨付灾区。至今仍有捐赠资金结存在账上的地方,要尽快与灾区联系并汇出;没有确定具体项目的,要集中上交省民政厅或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由省民政厅或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与灾区联系具体项目,并集中拨付,以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救灾捐赠资金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资金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资金。接收救灾捐赠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要建立健全救灾捐赠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各地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市(州、地)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报省民政厅。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要利用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三、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