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一)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或发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得0分;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在控制指标以内的得60分;两项指标中一项超控制指标的,先记30分,再减去未完成项的扣分(瓦斯事故起数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数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为止)。
2.瓦斯抽采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国家下达的瓦斯抽采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3.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省下达的瓦斯抽采规划目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止。
4.瓦斯综合利用控制目标。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综合利用国家下达的目标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5.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基本分3分。
完成省下达的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指标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定性目标。基本分20分。
1.成立领导小组得2分。
2.有专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得2分。
3.按要求制定“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得2分。
4.按要求对年度煤矿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制定相应考核管理办法得3分。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安排、总结得3分,缺1项(或1次)扣1分,扣完为止。
6.适时组织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隐患得3分,按本地、本企业制定的工作计划,排查矿井每少1矿次扣0.5分,排查出的隐患有1处未整改扣0.5分,扣完为止。
7.加强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得2.5分,对力度不够的,给予适当扣分。
8.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得2.5分,每少1次扣1分,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它扣分项目。
1.受到省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2.各市(州、地)、县(市、区)每年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小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进行专家“会诊”。并对“会诊”出的隐患认真督促整改。“会诊”每少1矿,扣1分,一条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完的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3.所属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要求实现区域联网的扣10分;只有部分矿井实现了联网,每少1个矿井联网,扣0.5分,扣到10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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