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八日
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
(省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标内容
第二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二)贵州省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第三条 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两类。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各产煤县(市、区)领导小组每年1月上旬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各市(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市(州、地)领导小组每年1月中旬组织对产煤县进行考核,并对辖区内煤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有关情况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领导小组年1月下旬组织对各市(州、地)进行考核,由贵州煤监局对省属重点国有煤矿进行抽查复核,各煤监分局对辖区内其他煤矿进行抽查复核,有关情况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