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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33.确保资金投入。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综合治理持续投入机制,用好维简费、安全费用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的投入应不低于12元/吨,为瓦斯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省政府安排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引导资金,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设各类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示范县(市、区),包括高瓦斯、高地压、煤层群条件下的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严重突出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煤层自燃严重的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煤层瓦斯地面、井下综合抽采与利用示范工程等;鼓励煤矿瓦斯利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支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引导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34.严格瓦斯治理工作考核。发生瓦斯超限作业和瓦斯事故的煤矿企业不能直接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能晋职(级),不能参与评优创先活动,并取消年终安全奖资格。
  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根据省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考核办法,通过奖优罚劣,推进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35.着力推进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各地和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特点,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技术手段,构建适合本地区、本矿区特点的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体系,推进构建瓦斯治理体系示范企业和示范县(市、区)建设,提高本地区和本企业瓦斯灾害治理水平;认真落实省属国有煤矿企业帮助地方小煤矿工作,省属国有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帮助、扶持对口的小煤矿构建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的瓦斯治理体系。尤其是在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方面,帮助小煤矿在选择抽放方式、钻孔布置、钻孔施工、封孔工艺等方面突破瓦斯抽放“瓶颈”,保证抽放效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小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36.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煤矿行业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瓦斯灾害的安全技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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