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构建技术支撑体系。省政府安排的科技费用要支持省有关科研机构组织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课题科技攻关;省科技厅要根据需求安排一定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科技攻关项目;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贵州大学、省煤田地质局等单位要加大科技攻关力度,根据我省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争取尽快在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抽采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适应我省煤矿不同地质状况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防治体系;国有重点煤矿要主动联合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和率先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发挥示范作用。
30.多方创造需求、努力提高利用比例。各级地方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煤矿企业要在创造需求上下功夫,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工作,通过市场融资等方式参与煤矿瓦斯利用项目,拓展利用途径,使煤矿瓦斯广泛用于民用、发电、化工等方面;进一步制订完善瓦斯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落实瓦斯综合利用规划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瓦斯综合利用的比例。真正达到以利用促抽放、以抽放保安全的目的。
31.全面落实政策。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财政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补贴费用的具体申报,对煤矿企业申请的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由省财政厅汇总后及时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瓦斯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开展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的企业按国家要求颁发营业证照。贵州电网公司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发电并网,全额收购发电量,上网电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
十、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32.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辖区内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规划、目标、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领导是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要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完善考核体系;要保障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重点支持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为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实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瓦斯事故等情况分级上报制度;煤矿企业每月5日前将本矿上月的情况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报市(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州、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