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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25.落实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履行瓦斯隐患排除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瓦斯隐患排除所需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瓦斯隐患排查和落实隐患排除工作。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排除瓦斯隐患的监管责任,完善驻矿安全督查员制度,建立隐患排除监督制度,定期开展矿井瓦斯等隐患排除检查工作。
  隐患排除工作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煤矿企业每月组织对瓦斯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资金、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坚持重大事故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的原则,消除隐患;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辖区内煤矿开展一次瓦斯隐患排除工作检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煤矿开展一次瓦斯隐患排除工作检查,并在主流媒体上公告。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
  26.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治理到0.8%以下才能作业。实施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先撤出超限区域作业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瓦斯超限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按措施组织实施;瓦斯超限要按未遂伤亡事故追查责任;瓦斯超限调查报告报县煤管局备案,未组织调查或未上报备案的,一经查实按瓦斯超限作业处罚。
  27.推进“专家会诊”工作。各级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每年要聘请资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区域内煤矿进行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对“专家会诊”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重点督促落实整改。对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等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企业和政府部门挂牌督办,重点治理。各产煤县(市、区)负责辖区内15万吨/年以下煤矿的“专家会诊”活动,各市(州、地)负责辖区内15万吨/年及以上、45万吨/年以下煤矿的“专家会诊”活动,45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由省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市(州、地)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的瓦斯重大隐患要在市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挂牌督办的瓦斯等重大隐患在省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告。
  28.实行煤矿分类管理。各产煤县(市、区)要对本地区煤矿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分类评估,逐一排队。按照完善一类、提升二类、整顿或淘汰三类煤矿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
  对于一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技术指导和服务为主,扶持煤矿向标准化矿井和本质安全型矿井方向发展。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度处罚。对于二类煤矿的监察监管,技术指导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水平。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适度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的从重处罚。对于三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行政执法为主,强制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投入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无望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从重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抗拒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九、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保障政策,推进瓦斯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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