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落实措施。在矿井开拓部署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凡保护层厚度符合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的必须开采。要认真考察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并确保保护效果有效;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煤层顶、底板穿层钻孔、工作面顺层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作业应在穿层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严重突出危险煤层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对有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制定石门揭煤的专项措施,准确掌握工作面距煤层的法线距离,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未形成系统的建设矿井,石门揭煤放炮必须在地面实施。已经形成系统的建设矿井和生产矿井,石门揭煤放炮作业可以在反向防突风门后的避难硐室中实施,严重突出矿井也应在地面实施;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消突措施并采取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严格落实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并进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采取安全防护等“四位一体”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并密切观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监督检查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7.加强培训。井下防突工作人员必须纳入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长、地测科长(负责通风、地测管理的技术人员)要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掌握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加强井下作业人员对突出预兆基本知识的培训。
六、建立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18.装备齐全、可靠。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的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主机有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做好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必须于2008年底前完成;积极推广装备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
19.数据检测、传输准确。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在井下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调校,确保显示和断电误差在规定范围内。新装备的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煤矿安全标志证书的系统,传感器调校期为10天,未经改造的在用系统的传感器调校期为7天。不能按时调校、或检测数据误差超过0.2的,可视为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必须停止作业。工作面只要有一个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该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45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维护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系统维护、传感器维修和调校工作;针对我省小煤矿技术管理薄弱的实际情况、各产煤县(市、区)必须组建能够覆盖辖区内所有煤矿、满足调校周期要求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介服务中心,为小煤矿提供监测监控系统维护、传感器维修和调校服务,确保传感器检测数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以及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