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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采达标
  10.查清矿井瓦斯赋存情况,勘查、设计先行。各煤矿企业要认真采取措施,定期测定、收集矿井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等矿井瓦斯赋存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为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提供第一手资料;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设计和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包括瓦斯防治方面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项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
  11.坚持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到2008年底,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采;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0立方米/吨的煤层(区域)、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煤层(区域)必须预抽煤层瓦斯,消除瓦斯隐患后,再安排采掘作业,预抽范围和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水平延伸、采区接替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防突效果指标、抽采率指标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12.搞好抽掘采平衡。要保证矿井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使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平衡,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
  13.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全力推进瓦斯地面抽采实验工程等瓦斯抽采新技术的应用。坚持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预抽与边采边抽、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瓦斯;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抽放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所有应进行抽采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优先选择高负压预抽煤层瓦斯措施,配齐各类抽采钻机。
  五、积极实施防突措施,着力抓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4.分类管理。高瓦斯矿井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的矿井、与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相同煤层的矿井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在突出区域、突出危险区域开采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未鉴定和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矿,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15.强化管理。突出矿井要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必须遵循《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煤矿瓦斯基本抽采指标》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主要井巷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井下严禁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地质工作,查明煤岩赋存状况,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防止误穿煤层;矿井按规定建立防突管理档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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