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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5.实现正规生产。建设矿井在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回采巷道掘进;确保采掘平衡,严禁剃头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1个通到回风巷道,1个通到进风巷道,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禁止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二、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6.系统合理、稳定。矿井的开拓部署及采掘布置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合理;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
  7.设施完好、可靠。所有通风构筑物的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通风安全部门要制订明确的通风设施构筑标准和验收程序,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标准设置通风设施并按程序验收,确保通风设施质量;已有设施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减少临时通风设施数量,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井下密闭必须挂牌、上图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8.风量充足。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满足用风需要,必须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保证井下巷道断面及高度符合要求,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必须进行系统改造和设备更新,否则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9.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杜绝循环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推广“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及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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