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08〕8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和发展全省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目标,以“一通三防”为基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体系,树立“瓦斯是资源和清洁能源”的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把瓦斯治理攻坚战和综合利用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控制在44起、死亡人数控制在130人以内,比2007年分别下降30%和22%,有效控制重大瓦斯事故,坚决遏制特大瓦斯事故;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取得明显成效,煤矿瓦斯抽采总量达到8.56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1.80亿立方米,比2007年分别增加89%,131%;建设一批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县和示范企业,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打好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3.优化生产布局。矿井和采区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治理的内容,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抽采钻孔、抽采巷道和有关设备安装等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简化矿井生产系统,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逐步推广大走向、大采长工作面,在有条件的煤矿中推行一井一面,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减少通风和瓦斯管理环节。
4.合理组织生产。煤矿必须按照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5万吨/年以上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一矿只准1个采煤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严格劳动组织管理,按照生产计划核定劳动定员,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