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3月)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分解任务,统一安排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一是要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尽快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纠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针对以前和现在审计发现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违规问题,积极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措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并分级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4月一7月)
2009年4月至5月为各市(州、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县(市、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其检查面不少于50%。检查中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2009年6月至7月为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部分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共组成三个检查组,分别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带队,对6个市(州、地)进行检查验收,并抽查1-2个县。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0月)
各市(州、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检查验收阶段的做法和经验,重在检查发现的问题、治理的措施和整改的落实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等,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送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情况,并结合检查情况,于2009年10月30日前向国家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治理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实际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