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08〕8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关系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为切实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社保基金监管,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和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纠办发〔2008〕2号)要求,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参保人员。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大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数额,尽力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