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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次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宣传发动阶段

  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社区居民了解实行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和此次换届选举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增强居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尽量让更多的社区居民知晓、认识和参与。

  要组织好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换届选举的有关政策规定、操作办法和程序等,提高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选举实施阶段

  1.成立社区选举委员会。社区选举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上届社区居民(成员)代表推选产生(推荐主持人1名,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空缺人员按推选结果及时增补。

  2.进行选民登记。实行直选的社区,要对有选举意愿的选民进行登记,原则上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籍不在本市的外来务工者、农民工、经商人员等,在本社区居住超过一年,经本人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应给予选举登记。

  实行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可不进行选民登记,但对选举居民代表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居民代表以每25户居住区域为单位确定一名,由户代表推选产生。1000户以下的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人。在社区居住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不经推选直接列为居民代表。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较大社会组织应推举一名代表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并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3.提名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可以采取组织和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热心于社区管理和居民服务的人员;年龄为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省、市级荣誉的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个人荣誉),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不得超过5周岁)。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候选人应为中共党员。

  参与候选人提名的,如果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含公益岗位人员),应征得用工(聘用)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提名。近期招聘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不应参与候选人提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原则上在本社区居住的选民中产生。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外来优秀人才可参加候选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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