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调整补充意见
(吉市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8]12号),我市对《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2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2008年暂定为230元(含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贴)。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我省暂按70元执行。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对低保家庭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对象,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市财政负担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4元,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11元。区财政负担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儿童3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二)其他低保对象参保,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2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91元,区财政补助23元。个人应缴的10元从民政救助资金解决。
(三)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财政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107元,区财政补助27元,个人实缴48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91元,区财政补助23元,个人应缴的10元钱由残疾人联合会解决。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财政补助14元,区财政补助10元,个人仍实缴100元。
(五)其他居民(不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7元,区财政补助5元。个人实缴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