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住宅用地中,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无偿收回、依法没收、有偿收购等方式,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及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市、县(市)政府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投入力度,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今后,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都要争取实施“净地”出让。
(五)加快建立建设用地使用评价制度。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利用强度和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普查评价,重点对各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后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城乡一体化
(一)鼓励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按照依法、平等互惠、自主自愿的原则,整合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严格按照镇、乡、村规划,依法批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当地政府要鼓励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购买空闲住宅。
(二)建立农民住宅信息动态查询系统,加强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农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关,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面积建房。要建立农村人口、家庭、婚姻、住宅情况的信息库和动态查询系统,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住宅或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及“小产权房”。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建设农业生产看护房名义建设住宅和别墅。
五、严格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