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费减免政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予以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正常交纳。
(三)配套基础设施政策。根据危旧房改造计划,对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涉及新建或改造维护的给水、排水、道路、供电、供热、电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列入当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域内需砍伐树木、拆除公厕和垃圾站,免收补偿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各相关部门负责验收和后续管理工作。
五、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在城市建成区内,经市政府批准列入计划的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审批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召开危旧房改造项目听证会。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经80%(含本数)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方可实施。
(二)危旧房改造项目新建住宅安置户型为: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设计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安置户型的设计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
拆迁人负责依据规划确定各类安置户型的设计建筑面积,并将设计平面图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
(三)对危旧房改造区域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1.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2.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
(四)危旧房改造区域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内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户型进行安置,原建筑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互不结算差价;扩大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按800元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回迁安置地点在拆迁范围以外的,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再增加5平方米后就近上靠安置户型进行安置。原建筑面积及再增加5平方米部分拆一还一,互不结算差价,扩大建筑面积部分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3.住宅房屋改(兼)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和补偿安置,并给予上浮奖励。上浮奖励以货币形式发放,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根据经营性质和搬迁时间确定(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