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
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
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棚户区中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中危旧房的界定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配套生活设施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楼,以及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宅楼,可确定为危旧房。
二、改造目标和原则
(一)三年内基本上消灭建成区内火炕楼。
(二)对居住密集区内安全隐患大和主要街路两侧有碍观瞻的危旧房优先改造。
(三)政府组织,规划先行,规范操作。
三、操作方式
采取政府组织、土地收储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选择危旧房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大企业自有生活区、单位自管产或公企房屋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产权单位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土地收储与产权单位实施以外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改造实施单位。
四、改造政策
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下列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返投比例依据项目综合经济测算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