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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依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能业务范围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省工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工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以下载体公开:

  (一)省政府的“中国河北”政府网;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阅览室、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八条 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先由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信息员搜集,经单位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进行涉密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把关,然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上网公开。以上按公开填报表程序进行,信息员要做好文字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省工商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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