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建立健全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省工商局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为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关工作。
第十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与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联系并对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