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工商[2008]28号)
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工商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商局政府信息,是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钱晓钟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春浦和省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炳明担任,其他省局领导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主要成员由监察专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及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省工商局信息中心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任务:
(一)具体承办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把关;
(五)省工商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工商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