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违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该公开的内容未公开,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未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未按规定方式、程序、时限和范围依申请进行公开的;
(三)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或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和法人民主权利的;
(六)违反规定向公开权利人收费的;
(七)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八)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问题。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延误正常公务,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公开办理的事项该办不办,或在办理过程中违反办事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纪律等规定的;
(三)服务工作中,以任何借口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的,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的;
(四)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纪委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该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