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工商[2008]43号)
各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督促全省工商系统按《条例》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违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在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省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投诉举报。
省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违反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以及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发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和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