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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工商[2008]58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资格证(以下简称法制员资格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规范法制员的执法监督资格,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员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商〔2007〕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员资格证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法制员资格证的核发、年检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法制员资格证的日常管理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具体任务。
  法制员资格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领取法制员资格证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大专以上学历、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法制工作一年以上、经过省局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 领取法制员资格证人员,须由各市工商局组织所属各县级局采集有关信息,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员资格证申领表》,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对申请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统一考试合格,即颁发证书。
  法制员资格证两年度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和内容以当年所发年检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 法制员资格证仅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执法监督职能。法制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或初审时,在签名的同时还应当注明法制员资格证号,否则视为无效工作。
  第七条 法制员资格证应予妥善保管,其内文不得擅自改动,凡擅自变动和涂改的证件一律作废。法制员资格证丢失毁损的,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经所在机关重新申请,补发新证。
  第八条 持证人员将证件转借他人,或持证进行违纪活动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没收其证件,并通知所在机关取消其执法监督的资格,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其违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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