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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

  1、换发新证
  岸线使用人持有有关部门依据《上海港口条例》实施前的法规颁发的岸线使用证,予以认可和换证。
  2、核查补证
  岸线使用人持有港航管理部门的批文,但尚未办理岸线使用证,进行核查后,补发岸线使用证。
  在核查补证时,发现岸线使用情况与原审批意见有明显差异的,可要求岸线使用人补充有资质单位的评估、测量资料。
  3、许可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岸线使用人需继续使用岸线的,应要求其申办使用岸线手续:
  ⑴已建成码头设施、实际使用岸线,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岸线使用凭证的(主要是通过沪港港〔2007〕254号文要求的内河老码头评估的);
  ⑵岸线使用人、使用范围、使用功能已改变的。
  四、工作分工和要求
  ㈠工作分工
  市港口局:制定岸线证核(换)发工作方案;负责岸线使用证终审;指导岸线使用证核发、信息公开、数据库建立以及地图标绘工作;负责岸线使用材料的归档;协调解决核(换)发证工作中的问题。
  航道中心:负责岸线使用证的前期审核、制证工作;提出和调整核(换)发证的具体资料,报局同意后执行;制定核(换)发证工作计划,做好试点和全面核(换)发证工作;负责依托“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岸线使用情况数据库,组织图纸标绘工作。
  航务处(地方海事局):配合办理市区内河港口岸线证,负责日常岸线使用监管。
  区县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港口岸线证核(换)发工作;监督日常岸线使用。
  ㈡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市港口局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掌握和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港口管理部门、航务处、航道中心要明确核(换)发证工作的责任人,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周密部署,合理安排。航道中心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和技术;引导和支持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完善岸线管理资料,建成岸线管理信息系统。
  3、深入宣传,公开透明。各级港口管理部门要深入宣传工作的意义、政策和具体安排,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推出便民措施,公开办证程序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让岸线使用人和利益相关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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