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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


  附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内河港区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方案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内河港区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方案

  为确保内河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内河岸线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核(换)发岸线使用证工作方案。
  一、依据和条件
  ㈠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上海港口条例》;
  2、《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 年第 11 号令公布施行);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沪府办〔2006〕94号);
  4、市港口局《关于下发〈关于实施“规范内河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港港〔2007〕254号)。
  ㈡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规定的资料进行受理:
  1、符合《上海港口条例》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具备使用岸线、临时岸线的条件;
  2、有合法主体颁发的岸线使用凭证(证书、批文等);
  3、已通过沪港港〔2007〕254号文要求的内河老码头评估。
  二、工作目标
  以核(换)发岸线使用证为契机,增强岸线是一种重要资源的意识;引导和规范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行为;维护岸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利用已有GIS技术平台,提高岸线管理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做到岸线使用数据入库、信息公开、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补充自主申报数据,为岸线效能评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积累信息。
  2008年初至2009年底,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核(换)发岸线使用证工作。其中,2008年上半年,结合规范内河港口经营活动进行试点;2008年中至2009年中,全面启动核(换)发证工作;2009年下半年,拾遗补缺,校核、整理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入库、信息公开、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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