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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核(换)发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的通知
(沪港规〔2008〕67号)


各区县港口管理部门、航务处、航道中心:
  为了贯彻《上海港口条例》,规范内河港区港口岸线的使用和管理,现就做好内河港口岸线使用证核(换)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换)发岸线使用证是统一不同时期、不同岸线管理单位颁发的岸线使用凭证的格式、信息和时限,维护岸线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岸线法制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核(换)发证工作由市港口局组织,航道中心具体实施,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和市航务处配合实施。
  三、核(换)发证的对象有两类:一是持有合法的使用凭证的岸线使用人;二是已建港口设施实际使用岸线,由于历史原因无使用凭证,但具备规定条件的岸线使用人。
  四、核(换)发证工作应与规范内河老码头经营活动相结合进行,并遵循“依据规划,兼顾历史,分类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已有码头与规划有冲突的,按规划逐步调整;与规划无冲突,且使用情况与原审批意见无重大变化,或者整改后达标的,颁发岸线使用证;其它的,通过评估后,发给临时岸线使用证。
  五、核(换)发证工作分区县、分批次进行。航道中心先选择区县进行试点,完善工作方案,然后,与区县港口管理部门商定核(换)发证的先后次序,依次序集中办理。集中换证工作在一个区进行时,应兼顾其它区的岸线使用人先行办理的需求。
  六、核(换)发证要求申请人填报两类信息:依法核定信息与自主申报信息。核定的信息满足制证和管理的要求;自主申报的信息,作为岸线效能评价的参考。市港口局和航道中心共同做好岸线使用数据入库、信息公开、位置上图和资料归档工作。
  七、原有岸线证在宣布作废之前可以继续使用。核(换)发新证的,收回并注销原证;不能收回的,市港口局将择机统一宣布作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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