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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港港〔2008〕1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市港口局制定了《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㈠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㈢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㈣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㈤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㈥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㈦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 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第二条规定的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
  ㈠新办企业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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