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本市水路客运企业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沪港港〔2008〕138号)
各水路客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交通部的要求,本市水路客运企业从2008年6月1日起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各水路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宣传和公告工作,提前做好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将《通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