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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港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港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沪港规〔2008〕2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的通知》(交规划发〔2008〕35号)文件要求,本市将开展第三次港口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本次港口普查的范围是全港范围内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运等功能,具有相应码头设施的所有港口。渔港和军港兼营商港业务的,其商用业务部分纳入普查。
  二、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上海港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上海港从事港口生产活动的法定港口经营单位。
  三、普查内容
  ㈠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口经营人情况。
  ㈡港口、港区自然地理位置、占陆地和水域面积、岸线使用、码头泊位、库场、航道、锚地、铁路专用线、运输管道、疏港公路等基础情况。
  ㈢港口装卸机械、港务船舶等设备情况。
  ㈣港口生产和能源消费情况等。
  四、普查标准时间
  港口和设备普查统计数据以2008年6月30日数据为准,其中港口吞吐量和港区间运输量为2007年9月数据,港口生产能源消费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五、组织方式
  交通运输部成立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与本次普查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普查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详见附件1)
  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上海港已成立普查机构(具体见附件2)。
  上海港各普查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
  六、实施要求
  ㈠在普查标准时间前凡上海港域范围内(包括洋山深水港区)已投产(包括试投产)使用的港口设施均纳入普查范围。
  ㈡普查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海港普查办公室负责上海港范围内的普查培训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各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㈢培训内容包括普查方案、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港口平面图绘制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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