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除此前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筹建但尚未开业的企业可按旧标准办理开业外,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受理单位不得受理。同时,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规定》生效前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除运力规模要求外(运力规模达到《规定》要求的时间另行通知),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
㈢切实做好经营资质评估工作。市港口局按照《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的规定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人员库,由评估人员库中不少于3人的单数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今后,将逐步增加行业协会等外单位人员参与评估。
㈣全面开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普查。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结合普查按照交通运输部《通知》要求,督促相关水路运输企业在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要求。本次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普查工作于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由航务处负责具体实施。
三、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管理
《规定》强化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后的监管措施,建立了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和预警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市港口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工作,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交通局)负责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工作,航务处、各区(县)航管所(署)承担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的具体工作。预警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㈠《规定》明确了经营资质监督检查的形式,各单位要加强动态监管,继续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经营资质预警制度的相关工作。
㈡航务处、各区(县)航管所(署)要建立起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处罚记录”、“经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以及月度汇总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的船舶安全事故情况及其公布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㈢市港口局负责在局网站上公布本市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预警以及解除预警情况。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港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