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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港航〔2008〕288号)


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5月25日修订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领令2001年第1号)同时废止。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要求,为了做好本市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㈠《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完善了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市场准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水路运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和其配套文件,准确把握《规定》和《通知》精神。
  ㈡市港口局将于7月下旬组织开展《规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另行通知),负责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资质动态监管的水路运政管理、执法人员要认真参加培训和学习,以全面、准确地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㈢市港口局将通过网站和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规定》,各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宣传,使他们熟悉并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依法行政,严把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
  ㈠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和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市港口局将调整原“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并于近日对外公布。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交通局)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和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申请的各受理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规定》的要求,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尽可能缩短公文办理和流转时间,方便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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