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港口局在受理后,应当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七条 审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专门的审查部门;
㈡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㈢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的港口航道工程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和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
㈣土木工程师(港航)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结构工程师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岩土工程师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㈤审查人员不得超过70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专业审查人员规定的1/2。
第八条 市港口局按照审查单位条件,结合上海港口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单位。
第九条 审查单位负责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列内容的审查:
㈠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 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㈢其他法律、规范、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不超过下列期限:
㈠大、中型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为二十个工作日;
㈡小型以下港口设施建设工程为十五个工作日。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市港口局同意后,可以延长审查时间。需要延长的时间由市港口局通知项目法人。
大、中、小型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分类见附件。
第十一条 审查单位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完结后,应当出具审查报告,提出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将经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港口局。
审查报告应当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加盖港口设施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发。
第十二条 市港口局自受理施工图设计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