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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港规〔2008〕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工作,保证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港口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许可的申请、审查及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上海港口实行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制度,并接受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㈠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㈡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㈢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㈣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㈤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第五条 项目法人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口局”)提出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许可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申请文件一式2份;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㈢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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