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管理的通知
(沪港港〔2008〕309号)
各有关港口经营人: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在生产作业前,应及时将作业项目、时间、地点、数量等有关情况报送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有关作业情况报送的形式和相关要求,由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将对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的从业人员及所使用的车辆、船舶,统一制作发放标志、标识。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在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时,必须佩带、使用标志、标识。有关标志、标识的发放,由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四、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有关规定,与码头、锚地等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协议,遵守港口设施经营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做好人员和车辆进出港区的检查管理工作;港口设施经营人应加强对进入本单位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类经营的人员、车辆管理,严格禁止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进入本单位进行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