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认定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八、监督设施

  (一)应向服务相对人提供社会测评或意见反馈等监督设施或渠道。

  (二)应在受理服务大厅、开(评)标室等设有监控系统。

  九、服务设施

  (一)应为服务相对人提供书写桌椅、标准的样张样表及能上网申报的自助电脑等。

  (二)应为等候的服务相对人提供饮水、时间提示等服务设施。

  十、网络设施

  (一)应有与开展受理服务相匹配的安全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二)应有满足受理服务需要的电子信息发布显示屏。

  (三)每个窗口应配备满足受理服务要求的电脑及打印机。

  (四)应有与市受理服务中心联网的内部局域网。

  十一、环境设施

  (一)受理服务大厅应有美化环境的绿化设施。

  (二)受理服务区域应有废物箱等环卫设施。

  (三)受理服务大厅装潢及张贴物应简洁明了,规范得体。

  (四)受理服务桌面不得摆放与受理工作无关的物品。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人员在受理服务全过程中的各类行为,不断提高受理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在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窗口上岗的受理服务人员。

  二、术语

  (一)受理服务行为是指与窗口受理服务工作相关的语言、表情、动作等综合形象。

  (二)仪表行为是指在受理服务中应当注意的穿戴和姿势。

  (三)工作语言是指在受理服务中应当使用的话语与语气。

  (四)电话服务是指以电话形式对服务相对人开展的受理服务行为。

  (五)现场服务是指直接面对服务相对人开展的受理服务行为。

  (六)受理服务人员是指通过每年全市统一上岗培训的受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