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字、图案等符号来提示服务相对人注意或表明受理服务人员身份的铭牌。
(五)设施
用以满足建筑建材业对外受理服务功能需要的各种办公服务设备。
(六)环境
专指符合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场所要求的状况和条件。
三、场所建设
(一)应满足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使用功能要求。
(二)应有符合受理服务要求,满足各项服务功能的受理服务大厅。
(三)应有满足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开评标区,包括投标报名处、开标室、评标室、封闭的专家抽取室等。
(四)应有满足咨询、导向等功能的服务导办区。
(五)应有向服务相对人提供打印、复印、通讯、上网、传真、小型会议等服务功能的商务区。
四、窗口建设
(一)应有满足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需要,确保各项受理业务正常开展的受理服务窗口。
(二)应有相对独立的窗口受理服务区域。
(三)应有醒目的受理业务名称、窗口编号等内容。
(四)应有专门的收费窗口。
(五)应有值班长等领导接待窗口。
五、标志
(一)应在场所醒目处悬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统一标志。
(二)受理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牌或徽章。
(三)受理服务负责人应与受理服务人员有明显的区别标识。
(四)对外办事指南等文本应印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统一标志。
六、标牌
(一)受理服务人员的标牌应包含照片、工号等内容。
(二)各类公开的告示台牌应放置在统一的受理服务窗口处。
(三)受理服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公共场所指示标牌。
七、公开设施
(一)应在受理场所的醒目处公示公告政务公开的各类事项,并确保内容适时正确,文字规范。
(二)目前需公开的事务事项:全市统一的服务承诺;受理职能、服务岗位职责;监督投诉电话(包括市区两级);办事指南;公告公示栏;标有紧急疏散通道的场所示意图;收费许可等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