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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认定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二)受理。市建管办按照“日常受理、阶段认定”原则,定期组织开展核验认定工作。

  (三)核验。市建管办通过资料复核、现场查看、社会评价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贯标情况进行核验,并形成核验意见。

  (四)公示。在开展核验工作的同时,在相关网上公示申请单位贯标情况一周,听取各方意见。

  (五)上报和认定。市建管办汇总意见,上报市建交委。市建交委根据上报意见,予以认定。

  七、发证及有效期

  市建交委向通过贯标认定的单位颁发证书。该证书应悬挂在受理服务大厅显著位置。通过的认定证书自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八、复验

  发生下列情况的,已通过认定的单位须提出复验申请:

  (一)认定有效期已满。

  (二)受理服务窗口人员变动达50%以上。

  (三)申请单位发生重大变动,与申报通过的贯标认定有差异。

  九、收回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的,市建交委可以收回原认定证书:

  (一)不执行标准。

  (二)复验未通过。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交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场所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为确保本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受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服务相对人提供“公开、透明、便捷”的“一门式”公共服务平台,特制订本标准。

  二、术语

  (一)场所

  具备满足本市、本地区或本专业的建筑建材业对外受理服务功能,布局合理,服务便捷,设施齐全的处所。

  (二)窗口

  按照受理服务流程、受理业务和规范服务的要求所设置的受理区位。

  (三)标志

  用图案、字体等来识别建筑建材业统一受理服务特征的记号。

  (四)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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