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市建管办按照“日常受理、阶段认定”原则,定期组织开展核验认定工作。
(三)核验。市建管办通过资料复核、现场查看、社会评价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贯标情况进行核验,并形成核验意见。
(四)公示。在开展核验工作的同时,在相关网上公示申请单位贯标情况一周,听取各方意见。
(五)上报和认定。市建管办汇总意见,上报市建交委。市建交委根据上报意见,予以认定。
七、发证及有效期
市建交委向通过贯标认定的单位颁发证书。该证书应悬挂在受理服务大厅显著位置。通过的认定证书自发证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八、复验
发生下列情况的,已通过认定的单位须提出复验申请:
(一)认定有效期已满。
(二)受理服务窗口人员变动达50%以上。
(三)申请单位发生重大变动,与申报通过的贯标认定有差异。
九、收回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的,市建交委可以收回原认定证书:
(一)不执行标准。
(二)复验未通过。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交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场所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为确保本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工作的规范有序,不断提高受理服务水平,切实为服务相对人提供“公开、透明、便捷”的“一门式”公共服务平台,特制订本标准。
二、术语
(一)场所
具备满足本市、本地区或本专业的建筑建材业对外受理服务功能,布局合理,服务便捷,设施齐全的处所。
(二)窗口
按照受理服务流程、受理业务和规范服务的要求所设置的受理区位。
(三)标志
用图案、字体等来识别建筑建材业统一受理服务特征的记号。
(四)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