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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认定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各级受理服务单位要按照全市总体工作要求,争取在2008年内,率先完成场所标准和行为标准的贯彻实施;在2009年完成其它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加强培训,增强能力

  各级受理服务单位要选配优秀职工充实受理服务队伍,优化人员配置,保证标准化建设的有效实施。要特别注重受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受理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建筑建材业公共服务能力。

  四、检查指导

  在推进本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期间,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加强检查和指导,召开贯标工作交流会,及时解决贯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推进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既定目标贯彻实施。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认定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全市建筑建材业“统一、规范、联动”受理服务平台建设,根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及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分中心)。

  三、指导原则

  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标准管理、全面提高。

  四、组织模式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负责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标准的规划、制定、认定和监督。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五、认定条件

  (一)受理服务单位已挂牌成立;

  (二)申报单位使用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信息系统;

  (三)符合贯标认定的各项要求。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单位,经上级部门同意后,填报《贯标认定申请表》,向市建管办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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