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体育专用器材,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和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